2021年新版《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2021.10.09 来源: 网路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2021年是第三次修改,于2021年9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版《安全生产法》有十大亮点如下: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2、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3、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了个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1、强化监督
2、齐抓共管
3、联合惩戒
新安法规定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进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型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点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的规定。
四、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直接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职导致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直至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六、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以其他形式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在原来规定的爆破作业、吊装作业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要求,还要求必须设专人现场管理。
七、增加了未发行为的处罚范围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对接刑法第134条:危险作业罪,刑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罚1亿
1、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2、罚款的金额更高: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最高可罚至1个亿。
3、惩戒力度更大 :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对接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1、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本企业从业人员、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规定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等;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在此,也希望各企业老总和管理层领导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切勿到出了事故而后悔莫及,也切勿等到因违法受到重罚而后悔莫及。
让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彰显生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