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验证放射性危害种类及强度(浓度)、核查放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检测验证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的辐射剂量水平,核实放射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合理,能否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危害,切实保障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安全。
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要求有哪些?
1、在服务范围内开展评价,不能超范围服务
2、格式正确,有法人、报告编写人签名及相应人员资质证书号、有审核人
3、依据的法律、规范及标准齐全、现行有效
4、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辐射源项识别正确
5、采用的评价方法正确并与描述相符
6、类比项目具有可比性,有可比性分析(职业病危害种类、程度、控制措施等)
7、防护措施具有针对性
8、结论准确全面、公正、客观(不应为用户承担的法律责任)
9、章节设置合理,无缺漏无重复
10、内容全面但不累赘(与职业卫生评价无关的内容如安全评价相关内容尽可能少)
11、识别、评价、结论相呼应
12、语言规范简洁
13、避免错别字
14、表格设计规范、表格换页应有表头、计量单位大小写不能混用,字符统一
15、目录编排规范,通篇一致
16、有总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等内容,总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等图像清晰
17、有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