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岗位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监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06号)、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1〕10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卫生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市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各县区安监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对象,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分级分类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其中,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由安监部门组织实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中应将职业卫生纳入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市安监局负责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县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