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该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没做,企业可能会面临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被责令停业整改。你知道哪些用人单位(工厂企业)需要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吗?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定期检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
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为综合分析,改善目前存在的问题,降低职业病风险。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法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有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在项目设计阶段,通过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得以正常运行,以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最新2018年版)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注意: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完成项目验收。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从而直接或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一部分,是通过三同时备案审批的必要环节。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目前的职业病危害检测只限于《职业病防治法》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简称“目录”)中的化学物,而绝大多数农药不在其中。此外,“合规性”的服务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只能开展已经通过认证或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对工人所接触的但不在目录中的新化学物或没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物不作分析讨论,让专业人员失去了认识这些新问题的机会。
其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只能算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建议生产企业建立化学物接触(无论是否在目录之中或者有无职业接触限值)与健康监护的联系机制,让职业健康监护真正发挥“哨点”作用,这也许是未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发展方向。